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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邱進榮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邱上峯
邱上仁
邱上桂
邱榮魁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珮晴
被 告 冷邱招娣
邱榮蘭
邱美蘭
邱金鈴
邱帷倫
邱珍蘭
邱麗玉
邱集貞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玉英
被 告 邱椿棋
邱椿淋
邱雅惠
邱永源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永亮
被 告 林邱秀蘭
邱秀菊
邱秀梅
張永岡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蘭香
被 告 張永昌
張永國
邱張溱真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子庭
被 告 張松梅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傳貴
被 告 張梅菊
承受訴訟人 邱禎善
邱清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共有人邱重正已歿,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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