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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賈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被繼承人賈廷榮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賈廷榮於民國106 年2 月11日死亡,伊為辦理繼承,始悉該股票已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賈廷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與函詢發行股票公司,聲請人為賈廷榮之唯一繼承人,其確於106 年4 月1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6 年8 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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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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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345 │增資股│1 │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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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955 │增資股│1 │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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