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司宸沛即司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本金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