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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段福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用新臺幣9,500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核債務人係為未成年人,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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