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573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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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宏峻即李武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00)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3年2 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號之信用卡,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個月25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 點479(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另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000 元至3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50 元,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300 元,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600 元,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90,001元及90,001元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900 元。

相對人至107 年5 月24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6,82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6,820元為自93年2 月12日起至107 年5 月24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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