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5902,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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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美桂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及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

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二、查契約編號A01070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係爭契約第5條第1項記載,本件無附條件買回請求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上,查契約編號A01070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黃美桂、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 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5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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