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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被 告 余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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