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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祥
訴訟代理人 王信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宜芳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仲訴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59,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60,953 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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