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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錦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或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應確認其組織型態究係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為獨資組織型態,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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