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朝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狀所附之「消費繳息總查」所載已計算之違約金為新臺幣(下同)936 元,則請陳報聲明中請求違約金(延滯第一期300 元、第二期400 元、第三期500 元,三期為限)之部份有無重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