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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