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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映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 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3,826元未給付,其中63,094元為消費款;
732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2、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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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1,881元 │林映秀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 │ │ │1 月26日起 │ │ │
├──┼─────┼─────┼──────┼──────┼────────┤
│ 002│17,244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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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23,969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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