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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聲請人與曾建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曾建國之戶籍地為屏東縣○○鄉○○村○○路000 巷00號,故請將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戶籍地,並應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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