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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60號
債 權 人 潘清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志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或係以自民國107 年11月20日起算?(僅得擇一請求,不得並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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