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223,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葉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