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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王和順
債 務 人 林春典
王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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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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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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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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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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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2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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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4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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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5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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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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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22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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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210,000元 │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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