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司促,1377,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石惠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