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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陳禾青即陳春成
債 務 人 楊丹怡即林茂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茂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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