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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柯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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