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文華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文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2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文華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核發96年度財管字第22號確定證明書;
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報遺產執行情形。
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5930 號函及執行命令、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101 司執25658 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函、民事聲請確定證明書狀、陳報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狀、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107 年地價稅繳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9675 號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簡字第2959號通知書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103 年度地稅執字第25288 號、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22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文華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0,000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文華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1,100元【計算式:20,000元+100 元(聲請確定證明書費)+1,000 元(本件聲請費)】。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