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朝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 人 林永華
被 告 林榮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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