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7,重訴,160,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被 告 余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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