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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UI XUAN LONG(中文姓名:斐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秋霞、阮國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 萬8,0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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