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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鍾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陳錦芳
陳聖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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