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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盛彰
相 對 人 劉鑒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劉鑒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鑒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23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發生送達效力,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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