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083,201910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張鎭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張「鎭」財。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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