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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萬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羅文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羅文鴻為禁治產人,由其母邱邦英監護,故請增列邱邦英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邱邦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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