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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卓文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帳單,有關專案補償金計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5元,惟該門號約定條款記載電信補償金為8,000 元,故請釋明得請求逾約定補償金額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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