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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祈明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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