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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蘇天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讓與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市○○街0○0 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業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將戶籍遷徙至「屏東縣○○市○○路00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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