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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金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青泉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阮青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完整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698140、CH 469162 )之正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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