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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柯枝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之消費款明細資料,債務人尚欠餘額(即本金)新臺幣42,852元部分之計息利率記載為年利率19.69%,則為何聲請人請求按年利率19.98%計息?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逕行調整債務人適用利率之最新帳單帳務明細等)。
二、請確認聲明二(即現金卡)部分之計息利率年息百分之0.1968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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