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911,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1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楊誌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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