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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慧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核債權讓與通知寄送之地址為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且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正確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地址,如有誤繕,請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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