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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淑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清晰完整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民國108 年9月30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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