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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鐘敏菁
債 務 人 周廖月期
吳聲彥
一、債務人周廖月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周廖月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聲彥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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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39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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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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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63,753元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2.421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0.2421 │
│ │ │4 月19日起 │11月17日止 │ │5 月20日起 │11月17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421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0.3421 │
│ │ │11月18日止 │ │ │11月18日起 │11月19日止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6842 │
│ │ │ │ │ │11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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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94,023元 │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2.095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6 月19日起 │11月17日止 │ │7 月20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10,逾期超過者,按│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95 │ │ │上開利率百利率百分│
│ │ │11月18日起 │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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