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001,2019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詹沛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㈢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債權本金新臺幣8,160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