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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梁家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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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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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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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467元 │民國108 年11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7 │
│ │ │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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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4,000元 │民國108 年11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47 │
│ │ │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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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4,665元 │民國108 年11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97 │
│ │ │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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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4,920元 │民國108 年11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
│ │ │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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