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082,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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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明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5年5 月10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並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5 月10日起至108 年8 月31日止,按月以15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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