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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乾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5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雙方約定於96年11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1 月2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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