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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3 月1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萬元,約定於101 年3 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2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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