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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周仕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仕杰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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