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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調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即信用卡)部分,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42,199元包含300 元逾期手續費及684 元循環利息,似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提出上開逾期手續費、循環利息得計入本金之依據,或是否更正請求本金之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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