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71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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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修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請求本金新臺幣28,874元之帳務明細及計算式。

二、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之住址(應為富漁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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