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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湯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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