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22,827元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5 │
│ │ │11月18日起 │ │ │
├──┼───────┼──────┼──────┼────────┤
│002 │26,078元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1月18日起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