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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逸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應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債務人之名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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