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486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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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振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振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2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265元未給付,其中11,351元為消費款;

714 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振戎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1,351元│          │2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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