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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張嘉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髙偉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債務人之姓名均登載為「高」偉龍非「髙」偉龍,且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有遮隱,尚難認已完成債權讓與通知,故請對債務人「髙」偉龍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 段00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據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為「髙」偉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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