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515,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耀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報請求本件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之地址為何?

三、台端請求之金額總計為若干元(一審裁判費係新臺幣152,444 元或152,500 元?拍賣土地價金15,958,355元)?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